2025年5月,著名国际品牌LV起诉国内知名茶饮品牌茉莉奶白,认为后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2026年6月,苏州中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茉莉奶白在全国两千余家线下门店招牌、奶茶杯、包装物料等全域使用黑色对称四叶草图形标识,该图案花瓣弧度、对称结构、中心留白设计与LV案涉注册商标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此外,茉莉奶白自2024年起多次申请同款图形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与LV在先商标近似为由驳回,可见其对于在先商标权的存在是明知的,但企业并未停止大规模商用,存在明显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综上,法院认定茉莉奶白构成故意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大概率含惩罚性赔偿)1000万元、承担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该判决一经公开便引发大众热议。舆论层面普遍存在的争议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四叶草本源于我国传统民族纹样,为何境外品牌可凭借该图案限制本土茶饮企业使用?第二,奢侈品箱包与平价奶茶分属不同商标类别,且消费圈层完全割裂,普通消费者几乎不会发生实际误认,法院为何仍判定侵权成立?第三,千余万元的判赔额是否过重?
四瓣花卉属于东西方共有的传统装饰纹样,我国古典宝相花、海棠纹均存在四叶对称造型,为何本土茶饮企业使用同类图案会被认定侵权。这个问题实质上混淆了公共基础纹样与定型化注册商标图形的法律边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单纯进入公共领域的传统花纹不具备商标固有显著性,任何市场主体均可在合理范围内借鉴、使用基础造型,但不得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商标法保护的是显著性,即一个标识能否让消费者将某一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对应起来。
本案中,法律保护的不是“四叶草”这个符号概念本身,而是LV以传统纹样作为灵感,经过专属美术设计加工后形成的全新图形组合。两者核心区分点在于视觉定型的独特性:自然界花卉形态无统一标准,传统纹样也存在千种变体,但LV案涉商标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形成了固定、唯一的视觉范式,经过长期商用与全球宣传,该图形已与路易威登品牌建立稳定、排他的来源对应关系,产生独立的第二含义,符合商标显著性保护要件。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7枚图形商标,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远早于被告品牌设立及侵权行为发生时点。

(原告于1985年申请注册包含四叶草纹样的商标。
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原告于1996年就单独四叶草图案申请注册商标。
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从图中可以看出,原告权利商标为独立对称四片草叶单色几何图形,整体呈十字对称结构,四片草叶向内收束,图形正中心设置实心小圆点,叶片边缘平滑无多余装饰,整体极简几何化。该图形自1896年品牌诞生起作为老花Monogram体系核心视觉元素,经过全球百余年持续商用,形成极强固有显著性,已与LV品牌成立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该对称四叶草图形,会第一时间直接指向LV品牌,而非泛化的传统花卉纹样。
被告茉莉奶白涉案门店于2023-2024年间陆续开业,统一使用四叶草图形标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门店已扩张至两千余家,覆盖全国多省市。其所使用的标识同样呈十字对称结构,四片叶片向内收束,与原告的区别在于图形正中心并非实心小圆点,且叶片相对纤细,二者存在些许细微差别。其使用方式为:在门店门头、外立面、点餐台等处将四叶草标识放置视觉C位;在奶茶杯身、杯套、手提袋等处大面积居中印制案涉四叶草标识;在线下展会、加盟招商手册中统一使用案涉四叶草标识作为品牌主视觉用于招商拓店……该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对传统纹样的合理使用范畴,构成典型的商标性使用。此外,根据中国商标网公开信息查询,被告于2024年多次申请含有案涉四叶草图案的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网无法查询到驳回决定书底稿,但根据判决书内容可知,商标局驳回被告申请的理由正是认定该四叶草标识与LV方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茉莉奶白申请的四叶草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
截图自中国商标网)
综上,该四叶草标识有别于传统图案,经原告持续商业性使用,已具备显著性,且原告早已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被告所使用案涉标识与原告商标仅存在细微不同,在隔离状态下难以区分差异,构成近似,在该标识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况下,被告依然使用案涉标识,属于故意侵权。
多数网友提出,LV奢侈品箱包单价数万,奶茶单价十余元,二者不仅商标分类不同,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品牌定位完全割裂,日常生活中从未见过消费者将茉莉奶白误认为LV旗下品牌,不存在实际混淆,不应判定侵权。这里涉及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和混淆可能性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由此,我国建立起了“普通商标同类保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二元保护原则,即对于普通商标而言,仅能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同及近似标识,但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来说,可以禁止他人在任一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同及近似标识。本案原告主张了驰名商标保护,并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商业影响力、知名度及过往认驰记录,法院审理后认定,LV四叶草标识具备极高市场辨识度,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其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判定被告侵权于法有据。
商标法的底层逻辑是维护商标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法律规制的是产生混淆的风险。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其中第二十条对“容易导致混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仅要求具备混淆可能性,不以市场中出现真实误认、实际混淆作为条件。换言之,只要客观上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误认、关联误认的合理风险,侵权要件即全部成立,消费者未真实混淆仅属于裁量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不能直接否定侵权行为本身。另外,对于知名度极高的驰名商标,即便相关公众能够清晰区分两个品牌所属行业,但长期、大规模使用近似图形,势必会缓慢弱化驰名商标独一无二的识别特征,破坏其承载的商誉。
回到本案,即便两类商品客群重合度极低,但LV四叶草图案经过百年传播,属于全民熟知的标志性图形,普通大众第一眼看到高度近似的对称四叶花,天然产生“联名”或“授权合作”的关联误认风险,极易导致混淆。此外,长期使用下,必然会淡化原告驰名商标显著性和其承载的商誉。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于商标商业维权的判赔较为保守,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均呈现越发谨慎的态度,笔者亲身参与办理的类似案件中,判赔额超过百万的案件不超过三件。一千多万的判赔额确实较高,但并非毫无根据。
其一,被告主观恶意程度达到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本案中,被告茉莉奶白多次主动申请案涉四叶草图形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以与LV驰名商标近似驳回,行政确权文书已明确告知标识存在在先权利冲突,品牌方完全知晓使用风险,却未更换LOGO,反而持续扩大门店布局、全线投放近似图形,属于典型“明知权利瑕疵仍持续牟利”的行为,符合故意侵权的定义,具备惩罚性赔偿适用基础。当然,由于本案判决书尚未完整公开,无从得知法院是否适用了这一条款。
其二,被告侵权规模及获利极大。被告在明知自身所使用LOGO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况下,依然持续扩大经营,在全国两千余家线下门店的门头、上亿份产品包装物料、全平台线上宣传中广泛覆盖,并作为品牌吸引加盟,其侵权辐射地域广,获利极大,具备加重赔偿的法定基础。
其三,被告所使用案涉标识对品牌识别度贡献比例较大。茉莉奶白作为全国连锁头部茶饮品牌,案涉标识作为品牌核心视觉标识,直接作用于门店引流、产品销售,对品牌识别度的贡献比例较大。
其四,驰名商标淡化这一无形损失同样需要纳入考量。LV四叶草商标经过百年经营,已经和高端奢侈品、独特品牌商誉深度绑定,具备极强的专属识别性。茉莉奶白将案涉高度近似标识大规模用于平价大众奶茶产品,长期使用会不断稀释该商标独一无二的高端属性,造成驰名商标淡化损害,这一无形损失法官也需要适当考虑。
事实上,近年来新茶饮行业产品“撞脸”奢侈品品牌的现象并不罕见。本案高额判赔直观体现当前司法对恶意攀附驰名商标、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包括茶饮在内的新消费企业具备极强警示意义。
回到本案。据悉,有媒体致电茉莉奶白创始人,其在电话中回复“将上诉”。笔者认为,二审中茉莉奶白对于侵权的定性难以彻底推翻,但可以从多角度争取减少赔偿金额。